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進一步加強和細化法律責任。
  王慶喜委員說,大氣污染防治是當今社會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之一。近年來,各地頻發的大氣污染事件已經對我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的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強烈訴求。
  對於修訂草案,王慶喜提出兩點建議:第一,進一步加強和細化法律責任,特別是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第二,進一步加強有關方面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定。因為大氣污染防治是一項全局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因此除了政府和相關部門、企業以外,建議增加有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第三方組織等為大氣污染防治進行服務、監督的規定。
  劉振起委員說,此次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適應新的情況、新的形勢,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積極回應社會和群眾的關切,緊緊抓住了當前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突出源頭治理,強調綜合施策,提出了許多實在、管用的措施,針對性、操作性、規範性都比較好。
  與此同時,劉振起表示,修訂草案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作了比較細緻的規定,但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數額偏低,沒有很好地體現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違法的立法原則和意圖。建議對這個問題再通盤研究考慮,加重處罰。同時,對罰款的去向、管理和用途等問題也應作出明確規定,並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在劉振起看來,修訂草案對違法企事業單位的處罰規定得比較細緻,但對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罰僅作了原則規定,這與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中肩負的責任和使命是不相適應的。“建議對此問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劉振起說。
  陳吉寧委員認為,法律規定污染治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對地方各級政府怎麼用法律約束,讓其能夠對污染進行有效治理,修訂草案幾乎沒有硬性約束。“建議對於不達標的地區,尤其是長期不達標的地區,應當對地方政府設置更有效的約束。”陳吉寧說。
  羅清泉委員:要擴大環境信息公開度
  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羅清泉委員建議,要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度。
  羅清泉說,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的公共治理機制,形成防治的合力。
  羅清泉建議,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度,不僅要定期公佈各地環境質量狀況,還要公佈地方政府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行動計劃,公佈本地污染嚴重企業的名錄及其治理目標,以利於公眾瞭解情況、配合支持,並對防治工作加強監督。要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擴大社會參與面,總結推廣社會參與的好形式。
  李世明委員:推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
  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李世明委員建議,要有目標地扎實推進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李世明指出,大氣污染涉及多方面原因,但是燃煤和高耗能產業污染物排放是主要原因。建議採取強制措施,促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同時在能源改革中,發揮價格、稅收、補貼等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加快核能、太陽能、風電等清潔能源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
  白志健委員:應加強對社會監督回應
  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白志健委員建議,應加強對社會監督的回應。
  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的,應當及時處理。
  白志健表示,這條規定很好,但有關部門是否進行了處理,處理是否及時,處理的結果如何,檢舉單位、檢舉人往往不得而知,這不利於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也難以達到好的社會監督效果,建議增加一句話,“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進行檢舉和控告的單位和個人”。
  張興凱委員:加大未批先建項目處罰
  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張興凱委員提出,應加大對未批先建項目的處罰力度。
  張興凱說,現在未批先建、邊批邊建、大項目拆分成小項目分期報批的現象仍然存在,成為大氣污染源頭控制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實踐證明,現行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偏低,不夠有力,應進一步強化。“建議增加相應條款,進一步加大對違反法定程序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力度。”張興凱說。
  張興凱還提出,應增加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數據共享機制的規定。國家及各部委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人力、物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研究、調查、評價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數據資料,但這些數據分散在不同的單位和部門,不能很好地發揮其在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中的作用。建議明確建立大氣污染數據資料共享機制、負責協調的部門及其職責以及共享的要求。
  (原標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應細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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